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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日前,随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的发布,小微企业再获税收红利。近几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小微企业尚需注意以下8个误区。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包括:(1)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违规减免或缓征、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违规出让土地;(2)低价获取的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3)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缴费的减免或缓征,未经国务院批准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的待遇。
二、如何优化公司现有股权结构问:公司下属公司众多,老板考虑梳理和优化股权架构?实务操作中,如何权衡利弊?主要财税关注点在哪里?
在不充分了解贵公司业务的基础上,只能说,实务中,此类业务应该如何处理?要视企业的战略定位和经营意图而定,比方说: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目的?是否可能涉及并购重组、分立、合并上利用福州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操作方式?再比如说:未来是否有包装上市目的?如果有上市考虑,券商,律所,审计各方未来可能还会按照上市要求来做相应的股权架构搭建!总的来说,目的不同,操作方式就不同,建议就该问题,深入了解老板未来想法后,再做相应财税利用福州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安排!
(五)向个人股东(个人投资者)支付股利代扣代缴所得税
对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存在个人投资者的企事业单位,在向个人支付现金股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按应支付给个人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利润分配”,贷记“应付股利”;当实际支付现金时,借记“应付股利”,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以盈余公积对股东个人转增资本或派发股票股利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为了不因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改变股本权益结构,可由企事业单位按增股金额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向个人收取现金以备代缴。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派发股票股利时: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因为具有良好的激励制度、灵活的组织架构、高效的运作模式和较低的运营成本而成为PE的最佳组织模式。在实践中,作为自然人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尤其是产生股权转让所得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成为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本文华税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就地方出台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前提下有限合伙个人所得税缴纳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明晰相关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及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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